事项名称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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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劳动关系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单位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
服务渠道 | 窗口柜台 | ||
经办层级 |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 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 间不得超过11小时。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3.企业申请的不定时与综合工时岗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